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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发布时间:2018-01-16 09:26:37 | 浏览次数: |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并明确要求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断,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具体行动。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不容推卸的鲜明导向。安全生产首先是全党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生产是最大的民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也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委要管大事。经济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安全生产还是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等的法定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因此,不论是从尊崇贯彻《党章》、依规治党的高度,还是从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治国治安的高度,安全生产的责任都是不容推卸的。党委、政府、企业、行业、社会以及职工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自觉承担起自己的那一份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共同编织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网。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首先要层层完善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与各企业都要把完善责任制作为制度建设基础,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分工,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职工。要密切相关责任之间的联系,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实名制和网格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机制,上下左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做到无盲区、全覆盖。企业要实行全员负责制。企业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车间、班组以及岗位上的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大力实施安全生产确认制,切实做到“谁确认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于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隐患整治,要实行安全生产终身负责制。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绝不允许失职渎职等问题存在。对以权谋私、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人员和行为提供保护伞、包庇纵容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恶劣行径等玩忽职守问题更要实行“零容忍”。在强化事故查处、实行“一案双查”的同时,还要加强日常追责。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进行组织处理的进行组织处理。要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执法、恶意瞒报事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等恶性违法事件,应一律实行顶格处理。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供机制保障。这就要求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点放在预防上,把责任追究的重锤敲在预防不力上。要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大检查的关键内容,发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的问题及早予以纠正、依法予以惩治;强化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重点巡查各级党委政府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是否坚决、是否严格、是否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督促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强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鼓励群众举报,增强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的有效性、威慑力,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而为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提供可靠的责任制保障。《中国安全生产报》(2018年1月16日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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