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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2-12 12:03:43 | 浏览次数: |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局: 《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经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 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市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和《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结合七台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除因投诉举报、事故查处、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查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制度。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具体实施细则,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 各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活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活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制定,做到监管执法事项全覆盖,并依据行政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执法科室及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组成,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并按照行业领域进行分类。 第七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制定,做到区分行业领域、满足执法需求,并根据监管实际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 执法局于每年1月份牵头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局务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 各相关科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活动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综合分类和相关专项分类范围内随机选派。其它监管执法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相关分类范围内随机选派。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择,每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随机确定相关执法人员。 第十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进行。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属地情况、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择。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检查机制。对同一单位,相关科室和执法局都需要进行检查的,应当联合进行。 第十二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可以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 第十三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当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含抽查范围、实施时间、执法人员数量、被检查对象数量和检查结果运用等),并根据随机事项抽查清单编制现场执法检查表。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过程应当制作现场记录单(附件1),经由现场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四条 各相关科室和执法局应当在完成每次随机检查任务后15日内制作随机检查公示单(附件2),将抽查时间、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等情况在七台河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开。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7日内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在“信用七台河”网站和七台河安全生产信息网公开。 第十五条 各相关科室和执法局在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开展工作,所有执法检查事项办理要全程录入系统,同时做好抽查过程书面记录连同相关纸质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各相关科室和执法局应当根据随机检查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名录,对符合条件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各相关科室和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应当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各相关科室和执法局可以组织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现场记录单
/data/upload/file/201712/f6af56776b01f01f95de67ff80c985d4.doc 2. 市安全监管局随机检查公示单 /data/upload/file/201712/364553bf2dcc1f3d4834eede9bcd426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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