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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2-01 08:14:33 | 浏览次数: |
七安办发〔2017〕74号
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 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黑安办发〔2017〕71号)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为扎实组织开展好我市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依法治安和安全生产事业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二、活动内容 (一)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座谈讨论和专家报告等方式,带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等一系列要求部署,学习《安全生产法》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先学一步、学懂弄通、指导实践、灵活运用;要采取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等方式,组织企业负责人、中层干部和一线职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运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或竞赛等活动,发布推送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 (二)集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生产法咨询日活动。各区县和安监、煤管、交通、教育、消防、交警、住建、市场、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领域实际,于2017年12月1日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活动,在企业、学校、社区、公共场所等地以及政府网站设置咨询台,采取专家现场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读物、举办《安全生产法》成果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安全生产领域法治进展成效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工作程序,现场受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问询,征集公众关于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三)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自查活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带头开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自查,自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情况,自查是否存在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情况,自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要组织本辖区、本领域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查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践行情况,自查企业职工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遵法守法情况。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及时整改,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四)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活动。要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期间集中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终身实行行业禁入人员名单;要坚持以案说法,采取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深入学习《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100例》、聘请法制专家讲座等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解读事故和案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组织各级主流媒体和主管媒体集中跟踪一次检查执法活动,生动讲好安全生产执法故事,现场曝光重大隐患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非法违法行为,树立安全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热情普法的良好形象。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组织开展好第一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门研究、精心筹备,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保障人员经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努力打造品牌、营造声势。 (二)加强宣传报道。要广泛发动当地主流媒体积极刊发《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消息、稿件和专题报道;要组织主管媒体、网站、新媒体平台开辟《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专题、专栏,面向行业领域开展细致深入报道。各区县分管负责人和安委会办公室要带头撰写文章,营造声势,推动在全社会树立安全生产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 (三)及时总结。第一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后,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总结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提高,并提早谋划明年活动,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2017年12月12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情况(含附表)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张馨月,8228085;邮箱:424686954@qq.com)。
附件: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data/upload/file/201712/2957659e60146370c4def83e68ed482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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