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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17-11-13 09:04:03 |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第2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3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明确负责领导和机构,健全完善事故信息快速报告机制。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确保及时接收和处置事故信息。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严格按照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或矿山、化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铁路、民航、地铁、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敏感事故信息,在逐级报送同时,第一时间(10分钟内)用电话或传真快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随后在30分钟内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省安全监管局将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总值班室报告。 (二)其他工商贸领域亡人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三)其他领域一般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市(地)安全监管局。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扩大事故信息收集渠道,依托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事故信息的监测,对较大涉险事故、情况不清楚或性质难以界定的事故,要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送文字材料。 第七条 加强事故信息跟踪续报。重特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抢救持续时间较长的,每天至少续报1次;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事故信息作出批示的,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伤亡人数、等级及救援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第一时间续报相关情况。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核报事故信息要求后,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并在30分钟内以书面信息报告。 第九条 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电话或传真报告的,应包括至少1、2、3条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型、行业类别、事故发生的位置、影响范围和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二)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生产经营规模、近期监管执法和整改情况等;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相关人员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的,通报批评;对因迟报、瞒报、谎报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休息日和夜间值班0451—87015800;工作日白天0451—51858528。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故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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